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最高可處負責人新台幣九萬元罰鍰。
為友善電動車交通環境,現行停車場法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而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但未針對違規的公共停車場訂有罰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可處負責人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初審條文也明定,如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的停業處分。
此外,交通委員會二十日也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近年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
初審條文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