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因犯下綁架撕票案遭判處死刑定讞,在監最久的死囚之一陳憶隆,日前援引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主張其判決適用的「唯一死刑」規定已違憲。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後,陳憶隆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
陳憶隆與同案被告黃春棋,於民國八十四年被控犯下綁架黃姓建商並撕票勒贖的重大刑案,民國八十九年被判處死刑定讞,至今已近二十五年,與黃春棋同為目前全台三十六名待決死囚中,等待執行時間最長的兩人。
憲法法庭於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該判決宣告死刑制度本身為有條件合憲,但明確指出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布的「唯一死刑」規定,因其剝奪了法官的量刑裁量權,屬違憲範疇。判決同時指出,適用該違憲法律而判決確定的死囚,可援引此判決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主動提起。
基於此一判決,陳憶隆將其視為新事證,於今年六月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開啟再審程序。他主張,其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已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判決賦予了他「特別救濟」的請求權,因此法院應重啟審理,重新審視其犯罪情節是否已達到「最嚴重犯罪」的程度,並據此改判。
台灣高等法院審查後認為,陳憶隆的聲請不符合再審的法定要件。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旨在救濟原判決「事實認定」上的錯誤,而陳憶隆所主張的,是基於「法律適用」的違憲爭議。根據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此種情況的救濟途徑應是「非常上訴」,而非「再審」。因此,高院認定陳憶隆的聲請源於對法律程序的誤解,裁定駁回。
陳憶隆不服高院裁定,隨即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支持高等法院的見解,認為原裁定並無任何違誤之處。最高法院強調,若對確定判決的法律適用有疑義,正確的救濟管道應是循非常上訴途徑,而非聲請再審。最終,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憶隆的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