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針對震驚全台的勞動部基層公務員遭霸凌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修正草案,職場霸凌致不法侵害最重二大過免職。
此次修法是考試院為落實政府對於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於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增列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之樣態,另包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違反上述行為者,得予以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同條文也增列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規範,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
為保障女性因請育嬰假,或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未符合連續任職達六個月的要件,審查會也通過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連續」,改以「累計」。
條文三讀通過後,將使得受考人於考績年度雖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只要有前後任職事實且併計達六個月以上者,也能辦理另予考績。
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之職場環境,初審條文規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即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的職場環境,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的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是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另,針對公務員獎懲用語明確,或公務員出現顯不適任重大違失行為,採「零容忍」政策態度,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如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第十二條第四項經修正,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