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12年返台 非法吸金逾8億 黃嫌判8年7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女子黃碧芬私設未立案的投顧公司,對外販賣「受益權證」吸金逾八億三千多萬元,上百人受害,起訴後她逃亡被通緝十二年多,直至今年初才返台接受刑罰。台南高分院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刑八年七個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二千多萬元及美金廿七萬八千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外沒收。可上訴。

黃碧芬被控與周姓男子(通緝中)佯稱「美商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亞洲代理,在台中成立未立案的致盛投顧公司,並招募廿七名營業員在全台拓展業務。二00九年二月起,她招攬投資「受益權證」,本金收一百萬至五百萬不等,信託期間一年八個月,總孳息可達百分之十二,期滿後取回本金,許多民眾被利誘投資,匯款到指定帳戶;營業員每成交一筆可抽百分之三佣金。

二0一二年五月間,檢察官依違反銀行法起訴黃碧芬,她卻在雲林地院審理期間逃亡被通緝,直至二0二五年一月底返台後被緝獲,通緝期間逾十二年三個月。

一審判她八年半,檢方上訴稱損害金額有誤,應沒收、追徵不法犯罪所得也有錯誤,且黃女也未與被害人等和解,請求改判較重刑度。二審認為被害人受害美金總額部分既有增加,應予撤銷改判八年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