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黃小姐問:我與男友交往多年,因男友患有躁鬱、憂鬱、焦鬱等精神上之疾病,每次吵架都因為他情緒控管能力不佳,而把家中的電器用品砸壞,又時常以言語恐嚇辱罵我。我提出分手,但是男友仍會到我的工作地點大吼大叫,並想盡辦法找人跟蹤我,曾聽朋友講可利用保護令來保護自己,請問是真的嗎,要如何做?
答:依照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只要曾經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或前伴侶),即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法律予以保護。本案中因雙方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具有以感情為基礎發展之社會互動關係,故可以依照上開規定適用法律來聲請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必需要符合「遭受家庭暴力」及「持續性受有暴力行為之危險」兩個要件,而所謂的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故不限於行為肢體上之侵害行為,亦包含對於受害人精神上之侵害行為。本例中,因前男友於分手後不斷至被害人工作場所大吼大叫,甚至有請人跟蹤被害人之行為,已然構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屬於法律所規定之「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案件時常發生在僅有兩人在場之密閉空間,故時常造成被害人欲申請保護令時蒐證困難,建議被害人可以提出下列證據資料: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致需接受精神治療之診斷證明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大吼大叫或言語辱罵之錄音檔或電話錄音、相關人證等。而程序上則建議被害人向警局報案,並請求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或是被害人亦可自己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法院會迅速訂定開庭日期審理,倘若被害人有生命、身體安全疑慮,亦可向法院於開庭前聲請隔離訊問。
又我國保護令種類依據急迫程度分為「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可視狀況選擇保護令之種類,以符合自身需求。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依照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是有刑事責任的,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無論是哪種保護令申請,提出證據資料為被害人首要之事,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