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自為裁定 陳怡君百萬交保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左)涉貪案,高院十二日自為裁定陳怡君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交保,需攜帶個案手機定時自拍線上報到。陳怡君下午辦保完成後離開高院。 (中央社)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院十二日就民進黨北市議員陳怡君不服士林地方法院延長羈押禁見裁定抗告案開庭,合議庭罕見地提訊陳怡君等人針對「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的疑點進行訊問,訊後法官當庭自為裁定陳怡君以新台幣一百萬元具保,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八個月;同案被告張惠霖則以五十萬元交保,兩人均受住居、出境及出海限制。

高院合議庭指出,陳怡君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不應以串證為由羈押。雖陳、張二人仍有逃亡之虞,但依法應有替代處分取代羈押禁見,故而認定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

法界人士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抗告須以書狀敘明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上級法院因程序時效性通常採書面審理。而第四百十三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時,得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資深法官補充,此類自為裁定並非罕見,例如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案中,最高法院曾自為裁定不准交保。

全案源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陳怡君與公費助理張惠霖自民國一0七年底起,利用三名親友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共三百八十四萬餘元,用於繳房租、買股票等私人用途。此外,二人另涉嫌民國一一二年八月至今年二月間,以顧問費名義收受建商胡偉良、高明義賄賂七十萬多元,並利用議員職權要求台北市政府加速辦理建照、移植行道樹等。士院此前認為二人有勾串之虞,裁定自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禁見二月,經陳怡君等人抗告後,高院罕見地提訊陳怡君、張惠霖兩人出庭訊問,並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