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海纜7法沒入犯案船隻 強制船舶須開識別系統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近來海底電纜斷裂事故頻傳,外界懷疑與中共灰色地帶作戰有關。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十七日表示,政院修正海纜七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另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否則將予以處罰。

數位發展部今年二月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台澎三號海纜發生全斷障礙。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涉嫌拖斷台澎第三海纜,中國籍船長近日在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三年,承辦檢察官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行政院會預計週四討論、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林明昕指出,所謂海纜七法是「五法加兩法」,其中五法是針對破壞海纜的刑責與配套措施,包括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另兩法則是為控制有問題的船舶,包括商港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以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牽涉經濟部、交通部和數發部等部會。

林明昕說,海底管線多元,只要是透過纜線或管線運送,基本上都連接關鍵基礎設施,但目前僅電信管理法較明確規範海纜,因此這次修法將過往沒考慮到的自來水管、天然氣等管線都列入保護,並以電信管理法為模版修改其他法律,規範刑責處罰。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林明昕表示,「五法」中都會針對故意犯、未遂犯與過失犯處罰,刑度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故意犯為一年至七年併科罰金,若破壞纜線與管線造成重大災害、或有人死傷等嚴重結果,將加重處罰;過失犯為六個月以下併科罰金。

林明昕提及,這次最特別的是將在五法中明訂,沒收船舶等犯罪工具,以杜絕故意犯不斷以相同船隻侵擾。此外,管理船舶的「兩法」方面,林明昕解釋,船舶法會規範針對來往的船一定要打開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若經提醒仍不打開,或因故故障等,就會要求船舶進港、或拉進港內處罰,或規定在期限內修復並定期通報位置等;商港法將規定只要船隻進出商港都要接受管理調度,若持續賴著不走就會被沒入並成為國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