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二十多年前在台設廠,因汙染毒害造成上千名員工罹癌、死亡,最高法院前年判決二百六十二人獲賠五億多元確定,其他二百四十六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六日就更審部分宣判,其中二十四人共可獲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元,其餘求償駁回。
RCA是我國史上最大規模的集體職災求償訴訟案,也創下我國工殤案件判賠確定金額最高的紀錄。最高法院審理後,前年八月十六日判決RCA及湯姆笙等四家公司應賠償二百六十二人死傷部分共五億多元確定。
至於本案其他二百四十六人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仍有部分事實有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日宣判,判決其中二十四人可獲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元,其他二百多人則因事證不足,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工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等團體及義務律師團等,獲知判決結果後在高院外召開記者會。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指出,更審判決不公,協會與被害人會繼續上訴。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認為「這是台灣司法要擲骰子的悲哀」。
RCA為家電產品製造工廠,民國五十九年在桃園設廠,八十一年關廠停產。後來被指控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卻違法傾倒,嚴重汙染土地與地下水。
員工指控,公司讓他們暴露在充斥有機溶劑的工作環境裡,且飲用遭汙染的地下水,至今共計六十多人病逝、二百四十多人罹癌、一百四十多人生病(非罹癌),八十八年成立「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九十三年間向RCA及接手公司求償二十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