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社會處長失職致兒少遭猥褻 遭判降二級罰30萬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因處理轄內某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猥褻院生案,被認定未善盡主管督導之職責,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後,第一審認定陳淑蘭未能依法處分失職人員、落實監督,且有洩密情事,危害兒少權益,判處降二級改敘、併罰款新台幣三十萬元。她不服上訴,日前第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陳淑蘭自一0九年三月三十日起擔任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同年九月八日,社會處接獲士林地方法院通報,指轄內一家兒少安置機構的林姓主任涉嫌對收容少年有性猥褻行為。社會處派員訪視後,行政調查更發現該機構另有四名工作人員坦承曾以暴力進行不當管教,對收容少年造成身心虐待。然而,社會處後續的處置卻引發爭議。

根據法院資料,社會處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由陳淑蘭擔任主席。會議結果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該四名行為不當的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僅決議對機構裁罰十二萬元,並要求於六個月內限期改善。陳淑蘭核定了此項決議,此舉被監察院及法院認定未能遵守法律要求,導致不當管教者得以繼續留任,為後續更嚴重的事件埋下隱患。民國一一二年三月間,該機構再度發生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的重大事件。

此外,在處理林姓主任涉嫌性猥褻案的調查過程中,陳淑蘭被指違反性平事件應有的保密規定。她未直接聯繫機構董事會,而是透過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寶珠」、「師父」轉告機構,要求配合將林姓主任停職。懲戒法院認為,此舉雖動機無不良,但未注意可能傷害安置中的兒少,也有疏失。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陳淑蘭身為主管機關首長,負責兒少安置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卻未能善盡職責,使機構持續發生不當管教與性平事件,嚴重損害安置少年權益,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因此提出彈劾。

懲戒法院第一審採納監察院意見,認為陳淑蘭未能記取教訓、落實監督,判以降二級改敘及罰款三十萬元。陳淑蘭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