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警勾結業者開假罰單圖利 士檢起訴2警6業者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馮姓及台北市劉姓二名員警,涉嫌與代辦業者勾結,針對已遭吊扣牌照的車輛開立不實罰單,藉此讓車主得以前往監理單位重新領牌上路,規避吊扣處分。士林地檢署經調查於九日偵結全案,認定二名員警與六名業者共八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馮姓員警任職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劉姓員警則隸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檢方查出,二名員警明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規則」,執勤時應確實查核違規事實,並據實填製舉發通知單,卻涉嫌與多名代辦業者串通。其犯罪手法為,趁員警執勤時,由業者與員警約定地點碰面,再由員警針對已被吊扣牌照的車輛,在沒有實際違規事實的情況下,填製不實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檢方指出,涉案車主憑藉這些不實罰單,即可至監理單位辦理後續程序,重新驗車並請領新的車輛牌照,使得原應在吊扣期間無法使用的車輛得以提前上路。此舉不僅破壞了交通法規的懲罰機制,更讓涉案車主獲取了免除吊扣期間無法用車的不法利益。

經檢方統計,馮、劉二名員警共計開出十五件不實罰單,使七輛車得以重領新車牌號碼,提前恢復行駛權利。為量化不法所得,檢方參考iRent租車的路邊租還車型定價,以每車每日租金新台幣二千九百元估算,此案中七輛車合計提前上路天數共九百九十九日,不法利益總計高達新台幣二百八十九萬七千一百元。

全案經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馮姓、劉姓員警及六名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第二一三條、二一四條、二一六條的行使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對全案共八名被告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