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翁姓男子去年八月間飲用保力達藥酒,騎乘電動車撞上一名婦人,致該婦人顱內出血、不治身亡。該案於嘉義地院經國民法官審理,認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判處七年十月。翁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翁行為多次酒駕漠視安全,駁回上訴。
去年八月十五日,翁姓男子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於嘉義縣朴子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返家途中行經嘉卅六鄉道,疑因酒後反應下降、注意力減退,疏於注意站在路邊的陳姓婦人,迎面撞上致對方倒地,陳姓婦人遭強大撞擊後顱內出血送醫不治,現場檢測發現翁難酒測值達0點九一,超過不能安全駕駛標準,後即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
嘉義國民法庭經審理後,認翁前涉及多次酒駕,仍酒後騎車上路致路人枉死,難以饒恕其惡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翁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主張當時事發地點為光線昏暗的鄉間小路、視線不良,且與類似案件相比,本案刑期偏重等,請求酌情減輕刑度。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翁犯行無情堪憫恕情狀,既事發地點照明有限,更應特別注意車前狀況,但翁仍心存僥倖、酒後上路才造成本案悲劇。翁男有酒駕累犯紀錄,九十八年間涉過失致死、一0三、一0七涉公共危險等,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對於酒駕惡行毫無戒心、難予輕縱。
考量原審國民法官判決已詳細斟酌各項事證,認事用法均無不妥,亦無違法、裁量權濫用情況或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符合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駁回翁難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