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男專挑少女攔路露鳥 4犯猥褻判7月要入獄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六十歲楊姓男子有三次當街露鳥前科,還專挑少女下手行徑惡劣,他去年又穿雨衣騎機車擋著一名國中女學生去路,掀開露鳥還緊盯對方不放。台中地院一審依公然猥褻罪判他六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批輕縱。台中高分院二審撤銷改判他七月,全案確定,楊男需入獄服刑。

起訴書指出,楊男一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六時多穿雨衣騎機車,行經大雅區見一名剛下課的少女著國中制服迎面走來,他竟然停下並當場掀開雨衣露出生殖器,少女目睹嚇到尖叫逃跑。

台中地院一審時,楊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找路,因為穿黑色短褲才被誤認是下體,否認有掀衣露鳥,還說監視器完全沒拍他裸露下體畫面。但少女證稱,楊男騎車繞到她前方擋住去路,隨即就掀開雨衣露下體,自己非常害怕,向一旁住家的徐姓婦人求救對方這才逃走;徐婦也說,少女跟她說前面有個「變態露鳥俠」,當時神情驚恐、害怕。

法院審酌,楊男最初在警方詢問時坦承露鳥,監視器則拍到他騎車、停留注視少女,與少女證詞相符,不採信楊辯詞,批他敗壞社會風俗,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判他六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楊態度惡劣、沒和少女和解,且他自九十五年至今已經有三次公然猥褻紀錄,都是在馬路上挑選少女對其露鳥,嚴重釀少女身心負面影響,而前三犯經判決都得易科罰金,顯見難收懲戒之效。

檢方也指出,楊一0六年第三犯時已判處六月,這次第四犯中院一審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卻仍同樣只判六月,豈不讓楊心存僥倖,一而再再而三猥褻,認為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楊不珍惜前三次得易科罰金機會,這次若再判得易科罰金刑度,確實難收懲戒之效,更難防止他再犯,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他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