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一一二年二月豐原高中爆發師對生不當管教案件,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及兩位約僱人員不當管教屬實,分別核予停聘、撤職及記過之處分;其中前黃姓校安約僱人員以行政訴訟調解獲學校撤除記過處分,教育局已著手調查,追究校方責任,嚴懲校長及相關人員違失。
校方說明,前黃姓校安人員屬於約僱人員, 因其不當管教調查成立建議記過一次,學校當時誤用公務人員獎懲法令,黃員復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 法官當庭提議進行調解程序,此案於一一三年十月完成調解,同年十一月學校依調解結果撤銷一一二年五月的記過處分,且不另為其他適法之措施。
教育局昨天強調,校安人員的聘用與管理為學校事務,無須向教育局報備,但此案受到社會矚目,校方向教育局報備懲處建議後,再由校方發出懲處令,事後既知引用錯誤法令做處分,理當撤銷原處分引用適切法條重為處分;。
校方在法院調解時,以處分程序不合等原因同意撤銷記過處分,且未及時採取其他適法措施,校方顯有疏失,教育局主動展開調查,秉持「勿枉勿縱」原則,嚴予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責任,嚴懲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