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高劑量維生素違法 查獲17件違規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部分業者違法於網路平台販售高劑量維生素產品,一一三年至今,台中食安處查獲十七件違規案件,違規者多為自日本購買高劑量維生素後上架網售,違反《藥事法》規定,合計裁罰金額達五十四萬元。

食安處說明,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販售。經統計,查獲的十七件違規案件中,業者未具藥商資格,將高劑量維生素以保健食品名義於網路販售,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

即使取得藥品許可證,藥品仍不得於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依法裁處。

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國內使用,食安處提醒應遵守入境攜帶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十二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三十六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違反規定亦將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