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男與蔡女在租屋處飼養狗、貓、烏龜等動物,卻未提供充足乾淨之食物、飲水等,飼養環境惡劣,並造成其中一隻狗死亡,遺體遭其他動物啃食。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二人各處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各併科罰金二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蔡二人自一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止,在彰化縣的租屋處內,陸續飼養了三隻狗、二隻貓及二隻烏龜。卻未提供充足、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飲水及安全、乾淨、適當之生活環境予該等動物,導致飼養環境惡劣,該等生存動物健康狀況不佳,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人員前往稽查時,發現有飼養環境髒亂,且無提供任何食物,並造成其中一隻狗死亡,遺體遭其他動物啃食。
檢方偵查時,二人均否認犯行,張男辯稱他在一一二年十二月底北上工作,有交代朋友要幫他照顧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