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並發布實施 部分罰鍰提高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已修正,非法經營旅宿業者的罰鍰修正為最低十萬元,上限則大幅提高至二百萬元,宜蘭縣政府工旅處將配合中央裁罰標準修正。(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為保障遊客的消費權益以及旅宿安全,交通部於今年十月二日發布「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將非法經營旅宿業者的罰鍰修正為最低十萬元,上限則大幅提高至二百萬元,以遏止違法旅宿之經營。宜蘭縣政府工旅處表示,配合中央裁罰標準修正,縣府將持續宣導、輔導及強化縣內旅宿經營品質,遏止非法旅宿經營,以維護縣內旅遊及住宿品質。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部分條文由交通部修正發布,此次修法內容包含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裁罰金額由十萬至五十萬元調高為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並得加倍處罰;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裁罰金額由六萬至三十萬元調高為十萬至一百萬元;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裁罰金額由三萬至三十萬元調高為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得按次加倍處罰。

縣府工旅處呼籲縣內所有的旅宿業者,應熟知並確實遵守修正後的法規,並自行檢視營運是否合法,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