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五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五年。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在施行後三年內修法,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度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在今年十月二十七日前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平埔原住民」定義是指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個人,依本法規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三讀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五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五年。
條文規定,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成員的歷史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