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六歲林姓男子僅專科畢業,卻假冒醫學系十八歲的男大生,在網路上和四名國、高中少女談戀愛,還要對方先花一萬五千元去上「性愛課程」才能見面,林卻分飾兩角假冒老師,藉機和少女性交、拍性愛影片,法院一、二審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五罪判他九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一一一年在IG、LINE及臉書,自稱是醫學系大學一年級學生,化名向十五歲少女攀談、交往,後來對方要求見面,林就要求她得先到一名老師住處「學習男女間性愛之事」,並由自己先幫預繳四堂課學費一萬五千元。
少女聽從指示到指定地點「上課」,林男卻一人分飾兩角,假冒該課堂「老師」指導少女與男友相處細節、感情觀,結束後還持續關心進度、鼓勵繼續上課,並騙稱其男友要求拍性交影像,對少女脫衣、性交且錄影。
檢察官查出,林同時透過網路與十四歲、十五歲及十六歲的三名少女交往,對三人佯稱「情侶間想看私密部位影像是很正常的」,引誘其等自拍裸露、猥褻畫面;事後有一名少女將自己和「醫學系男大生」交往一事告訴學校輔導老師才曝光。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林嚴重侵害四名少女身心、人格發展,考量犯後坦承,已和其中二人和解賠償,依一個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七年六月,依四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三年二月至三年十月,五罪應執行九年。
林男不服上訴,主張他坦承犯行,和其中二名少女調解成立、按期給付賠償,自認犯後態度良好,也有部分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一審各罪量刑「都高於最低刑度」,顯有過重,請求從輕並緩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且林男犯各罪刑度都超過二年,不符緩刑要件,其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