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抵押物拍賣 法院裁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嘉義市東區吳先生問:朋友楊先生開公司借三百萬元給客戶,並以對方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三百萬元作為擔保。債務人逾清償期限未還款,楊先生聲請法院裁准拍賣對方不動產獲准,並收到寄來裁定註明如不服裁定之抗告期間為送達後十日,楊先生立刻檢附借據正本、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正本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卻發文通知債權人應於五日內提出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逾期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事後經其他友人提醒,才發現這項裁定有點怪,請問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否一定要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答:本件債權人之執行名義,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再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其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法條並未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必須提出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且參照司法先進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亦載明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此項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

此外,實務上常見的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為執行名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此款僅要求提出裁判正本,並不需要提出確定證明書,可以參考。此問題在司法實務工作者間也可能造成混淆,何況是一般民眾。

最後,此案經追蹤由吳先生告知,已具狀向法院執行處說明並據理力爭,執行處也認同上開法律見解,已准其友人許楊先生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