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保母害女嬰重殘 判7年半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一0八年發生無照謝姓保母搖晃三月大女嬰致重傷害案,女嬰因「受虐性腦傷」導致腦部萎縮、幾近失明。高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謝女七年六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二十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家住淡水的謝女並未取得合法保母證,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起,受託照顧三個月大的女嬰。女嬰父母於同年二月十日至十三日間接回女嬰時,即發現女嬰下巴兩側出現不明瘀青;二月十七日晚間,謝女涉嫌因不明原因,以大力搖晃或不明外力碰撞方式對待女嬰頭部,隨後獨留女嬰外出倒垃圾,謝女的丈夫返家時,發現女嬰意識昏迷,出現左眼上吊、手腳揮動等疑似癲癇症狀,緊急將女嬰送醫。醫院檢查發現,女嬰有硬腦膜下出血及雙眼視網膜出血,診斷為「受虐性腦傷」特徵。

女嬰經搶救後,續發腦部萎縮、頑固型癲癇、重度智能不足與發展遲緩,且雙眼視力減退至0點0二以下,嚴重減損視能,需終身照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拘役五十日;針對女嬰腦部重傷害部分,依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判處六年徒刑。二審高院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謝女拘役四十五日,得易科罰金(此部分先前已確定);另考量謝女犯後毫無悔意,未曾道歉或尋求和解,且一審量刑過輕,故撤銷原判,依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加重其刑,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謝女丈夫仍維持無罪判決。

謝女不服判決,再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二十七日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