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溺斃2幼女自首 判16年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籍簡姓女子疑因與丈夫及公婆爭執,在去年七月間帶二名幼女前往新店碧潭下水,導致女兒雙雙溺斃。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三日宣判,認定簡女出於報復心態犯案,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並考量其自首,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三十五歲的簡女於民國一一一年隨丈夫返台,與公婆同住。一一三年七月二日,簡女疑因家庭衝突,帶十歲與八歲的女兒從中和住處搭車至碧潭,以拍照為由哄騙孩子下水,隨後獨自游上岸,致二名女童溺斃。簡女丈夫當晚通報失蹤;簡女則在岸邊徘徊,隔日再次試圖輕生未果,晚間九時許向警方自首。

台北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簡女。檢方於國民法官庭審理時主張,簡女案發前帶走護照、犯後操作股票等行為,顯示其辨識能力未受顯著影響,且其自殺行為不可採信。檢方認為簡女手段凶殘,家庭困境不足以減刑,建請處以無期徒刑。

辯護律師則強調,簡女於犯罪未發覺時自首,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減刑要件。辯方指出,簡女長期承受抑鬱、家庭與經濟壓力,且因創傷壓力影響陳述能力,並非刻意掩飾。簡女丈夫白姓男子也當庭表示妻子是「一00分的好太太」,已透過司法修復和解,懇請法官輕判,辯方建議量刑八年。

台北地院合議庭三日宣判指出,簡女利用女兒對母親的信任誘其下水,出於報復心態犯案,惡性重大,造成家庭結構破裂。然審酌簡女犯後自首,並考量其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且具有勞動能力與社會復歸意願,認為尚有再社會化可能,綜合各項情狀後,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