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鄧姓女子於民國一一二年間,與同居的游姓女友爆發爭執後,涉嫌潑灑汽油並點火,導致游女三歲的女兒不幸身亡,游女本人則受有百分之九十的二至三度燒燙傷。全案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鄧女最終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鄧女與游女為情侶關係,雙方同住於桃園大溪區,與游女的父母及三歲女兒共同居住。民國一一二年一月間,雙方曾因女童父親到訪探視之事發生爭執,當時鄧女曾公開恫嚇游女,揚言要「燒死游女全家、燒死女童」。到了同年二月七日上午,兩人因鄧女查看游女手機一事再次爆發口角。
檢警調查,鄧女在衝突後情緒失控,持預先準備的汽油潑灑在游女與女童身上,並潑灑於房內後,隨即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迅速竄燒,游女當下衝入浴室自行滅火後返回試圖營救女兒,但因火勢過大,未能成功救出女童。女童最後因嚴重燒灼傷及窒息,當場死亡。游女送醫後,身上有高達百分之九十面積的二至三度燒燙傷。
案件偵查終結後,桃園地檢署將鄧女起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桃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鄧女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可易科罰金。檢方與鄧女皆對此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均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量刑也屬妥適,所以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