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修法三讀 增光電條款

 

立法院會14日傍晚審理地質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後發言,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後中)率黨籍立委於發言台拉起布條,宣布光電3法修正通過。     (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十四日經表決三讀通過環評法部分條文,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十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民眾黨團日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地質法、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特定區域內開發太陽光電系統前須經環評,修正草案日前經院會逕付二讀後送交朝野協商。

由於法案已過一個月協商冷凍期,藍白敲定將環評法等修正草案列入昨院會討論議程。院會廣泛討論時,朝野意見仍分歧,不過,表決處理時,即使民進黨團仍反對,但藍白挾人數優勢否決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並以贊成五十九人、反對四十八人通過藍白所提出的環評法再修正動議。

環評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光電環評條款,並羅列十大項需實施環評的案場環境。第一是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第二是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地;第三是位於重要濕地;第四是沿海地區的自然保護區;第五是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第六是政府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營公營事業土地等。

三讀通過條文第七項為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第八為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第九為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設置、累積設置面積四十公頃以上;第十,則是第七到第九款情況,若是於同一筆地號、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等情況,申請設置、累積設置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的小型自用光電系統課予環評義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光電系統實施環評的規定,不包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的附屬設施且經主管機關確認、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等情形。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評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