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任意在道路兩旁綠帶、中央分隔島種菜,恐涉刑責


南區張先生問:我平常都居住在外地,前陣子回老家的時候,發現有鄰居利用道路分隔島、行道樹穴的空置土地種花種菜種水果,還把收成的蔬果拿來分送親友,聽朋友講這樣子是違法的,請問鄰居這樣做真的有違法嗎?

答: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二項規定在案,亦即行為人如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意圖,且客觀上有實際占有土地、排除所有權人對土地之支配權利,即有可能成立上開刑法竊佔罪嫌。

道路分隔島、行道樹穴之土地所有權,應係為國有或公有,並非私人所有。臺南市固訂有自治條例如臺南市行道樹認養維護辦法、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等,惟該等自治條例僅規定人民得依相關規範,申請認養管理機關即公務單位於道路兩旁綠帶、中央分隔島上栽植之行道樹木,並由認養人負責行道樹之灑水、清掃、施肥與雜草拔除等基本維護事項及負擔相關費用,或由花草樹木所在之臨街住戶就近協助養護(養護事項限於灑水、除草或傾倒扶正,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修剪、移植或砍伐);且縱有認養行道樹者,如於認養期間為提升市容美化景觀而需增設植栽者,亦應由認養人先提出具體計畫,報經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栽植,並未允許民眾得自行運用道路兩旁綠帶、中央分隔島之土地。

為此,如張先生之鄰居係出於不法意圖而長期占用國有或公有土地種植果蔬花卉,確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竊占罪;縱不論刑事責任,張先生之鄰居如無權占有他人所有土地使用收益,亦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之情,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六七條、一八四條等規定向占有人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