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林小姐問:我今年四十歲已過適婚生育年齡,原抱定不婚主義,但奇妙的緣分總是讓人無法抗拒,現已和另一半論及婚嫁。由於個人努力打拚加上善於理財,至今已購置兩棟透天房屋及持有一定價值之股票;對方財力雖不及我,但有穩定工作收入,當可自給自足。聽朋友說,結婚後夫妻財產是共有,但我想除了婚後共同生活花費外,彼此仍可保有各自管理資產之經濟自主,請問應如何辦理?
答:「婚後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選擇不同的財產制度來管理這些財產。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則為「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婚後獲得的財產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
越來越多夫妻選擇財產分開來保障自身權益,此即為「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的一種。簡單來說,婚後夫妻各自擁有獨立的財產、收入與債務,彼此之間並無共同財產,也不會自動合併資產。此制度適合結婚前有一方擁有較多資產,想要避免婚後糾紛;雙方財務觀念差異大,傾向各自掌握;一方從事高風險投資或創業,希望避免波及另一半;或二次婚姻或有子女的情況,需顧及財產分配與繼承安排者。
若林小姐希望在法律上明確區分財產歸屬,避免未來因財務糾紛產生爭議,需夫妻雙方協議並簽署契約書,不能只有口頭約定,並準備相關文件,至夫妻戶籍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完成審查與登記,經法院審查無誤後,即完成登記,「分別財產制」自此生效。
若夫妻一方不同意採用分別財產制,顯已嚴重影響雙方財務管理問題時,夫妻一方則可主張依據民法第一0一0條規定,例如依法應給付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一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不當,且經請求改善仍不改進;因為不當處理導致財產減少,可能影響另一方的財產分配權;有其他重大事由;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者,請求法院宣告夫妻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作者∕楊淑惠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