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陸配參政權議題的持續發酵,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公然聲稱「所謂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這一說法非但侵犯陸配參政權益,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形同公然宣示「兩國論」;對於現在已十分嚴峻的兩岸關係,更無異火上加油。
陸配能否擔任民選公職?早在兩年多以前就曾引起熱議。當時傳出民眾黨可能提名具有陸配身分的徐春鶯擔任全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且列入安全名單之中。在她被迫「婉謝邀請」後,內政部開始清算具有陸配身分的民選公職,包括已卸任的縣議員和數名村里長遭到解職。其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陸配鄧萬華的村長職務一案,日前經花蓮縣政府訴願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儘管如此,這個問題並未徹底解決。預計明年二月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因為具有陸配身分,同樣遭到綠營質疑。立法院原本計劃以簽署「有無雙重國籍,放棄外國籍」切結書方式處理,李貞秀也表示同意;不料先前回應「立委立法院處理」的內政部,卻突然改口,認定「國籍法沒有解釋空間」。
按照劉世芳的說法,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就職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而陸配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卻並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無法擔任民選公職。乍看之下,似乎不無道理,但冷靜思考,這種說法有諸多可議之處。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將中華民國現狀分成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且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立法說明中又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和台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人民」,彼此間往來所生法律事件,原應一體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只因兩岸現為兩個政權分治的特殊狀況,所以才特別制定該條例。
毫無疑問,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既同屬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不是外國人。劉世芳宣稱「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屬兩個不同國籍」之說,顯然違憲違法。再就法律位階而言,「憲法優於法律」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已是人盡皆知的法律基本準則。國籍法怎能牴觸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就實務來看,按照中國大陸的國籍法,「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國外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中國公民,可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者即喪失中國國籍。問題是,大陸並不將中華民國視為「外國」,強要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目前兩岸現實條件下,根本就行不通。試問,一個在台灣居住滿十年以上,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配,有什麼理由還要以違法違憲的手段限制其參政權?
更重要的是,如果劉世芳認定大陸是外國,為什麼所有內政部主管有關兩岸關係事務的法令用語,全都使用「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是「外國人」?民進黨為什麼不修法?說穿了,民進黨當局深知公然宣布兩國論後果之嚴重,但又不甘示弱,只能以剝奪陸配參政權一類的小動作來製造事端,故意向大陸挑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