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入住逢甲商圈酒店 踢到停車格擋板摔傷索償250萬敗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蔡姓女子一一二年入住台中市逢甲商圈一間酒店,她在地下停車場行走時,因踩到停車格的停車擋板而摔傷,她指控酒店未做好相關措施,造成她骨折、五十肩等傷勢,向酒店求償二百五十萬元,台中地院認定酒店停車場燈光明亮、標示清楚,蔡女求償無理由,判蔡女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女子在一一二年五月初時入住逢甲商圈一間酒店,她在地下停車場時,因踩到停車格內的停車擋板而摔傷,受有左近端肱骨骨折併五十肩,還造成物品毀損,她向台中地院提出民事侵權損害告訴,向該酒店求償二百五十萬元。

蔡女主張,酒店未警示行人不得穿越停車格,且導致她受傷的二十一號停車格,車格是灰色磁磚,即便停車擋板上有深藍色「STOP」標示,但該擋板是金屬材質,兩者顏色相近、難以注意,且停車格上無燈光照明,僅以相鄰的二十號停車格上的燈光,作為間接照明。

另二十號停車格還有停放車輛導致她行經時,無法清楚辨識停車擋板位置而摔傷,酒店在相關設施的標示明顯不足,具有安全具體危險存在,也不具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向酒店索賠。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案發時的現場監視器畫面認定,不論是二十一號、二十號停車格,都無蔡女所說光線不足的狀況,停車格所設置的停車擋板,也可清楚識別,無難以辨識情形,蔡女主張無理由,判酒店免賠,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