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稱父女情 妻告侵害配偶權敗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師娘」發現在中學任教的丈夫吳男與同校游姓女老師互動密切,兩人傳送曖昧訊息外,吳男還殷勤接送游女、幫對方找租屋處等,甚至帶回家中,陳姓師娘得知憤而提告游女侵害配偶權並求償六十萬。由於吳男聲稱只將游女視作「女兒」且兩人並未逾矩,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判處陳女敗訴。

起訴中提到,陳女與丈夫吳男自民國八十年結婚迄今,一一三年底起發現丈夫時常藉故外出、行蹤交代不清且手機不離身,今年透過胞妹得知丈夫曾詢問能否讓游女暫居安南區故居,丈夫不僅載游女去搭機、幫游女搬家,還曾進出兩人目前住處等。

陳女經進一步檢視與丈夫與游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發現丈夫與游女對話間多次談及「保護妳」、「愛妳」、「疼妳」等言詞,丈夫還會幫忙買早餐、二人相約共進午餐等,雖然丈夫稱游女「傻女兒」,且表示只將對方當成「女兒」疼愛,仍讓陳女難以接受,認吳、游二人過從甚密,顯超乎友誼、同事關係,對游女提起侵權告訴求償。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審酌吳、游對話等及雙方供詞,游女出庭表示「吳老師說我是他的女兒,但是不能和我發生關係,他想疼我,但是他有家室,不能給我未來」等,強調兩人並沒有逾越正常朋友關係。而兩人對話僅能認定吳男對游女有好感,但並未付諸行動,道德上雖不應該,但也不能據此認定二人逾越男女交往分際。

另,侵害配偶權構成必須滿足「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且「情節重大」要件,綜觀二人對話,雖吳男言詞親密,但游女也只是被動接受早餐、共進午餐邀請,也未就「保護」、「愛妳」、「心疼妳」等有所回應,兩人對話內容也多討論公事,不屬於曖昧鹹濕的親密對話,難認超過社會所能容忍的社交互動程度,駁回正宮賠償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