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柯姓女子涉嫌殺害甫生下的親生女嬰,屏東地院依刑法生母殺嬰罪判處柯女有期徒刑三年、可上訴。
屏東地院指出,柯女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間得知自己懷有身孕,於一一二年七月五日凌晨五時許,在其位於屏東市租屋處三樓浴室內,產下女嬰。
柯女產下女嬰後,於當天凌晨六時許,將女嬰從三樓浴室窗戶向外丟下,致女嬰先撞擊一樓鐵皮屋浪板,再墜落至路面,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出血及腦水腫、內臟出血合併肝臟損傷、外觀多處開放性傷口瘀青之傷害;經路過民眾報警處理,女嬰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柯女身為女嬰之母,為避免女嬰重蹈其負面成長經驗,而殺害親生女,使甫出生女嬰承受難以言喻之痛苦及喪失生命,所生危害重大。
惟屏東地院考量柯女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具有不得已事由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生母殺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