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國外性騷空姐 成立卻無法罰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華航黃姓機師於一一一年十月執勤飛抵荷蘭後,在當地對兩名空服員言語性騷擾,經桃園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但因行為地與結果地均在國外,市府無裁罰權。空服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此外,民事求償部分,士林地院已判黃男賠償兩人各三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中華航空黃姓機師與兩名空服員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首度搭配執勤飛往荷蘭。抵達後,黃姓機師在當地餐廳用餐時,語帶猥褻詢問其中一名空服員「妳是不是十年沒有做愛了?」。

隔日,黃男在市區步行時,又對另一名空服員稱「你是應該長大一點,多吃點木瓜」,言語涉及性別歧視與冒犯。

兩名空服員事後向公司申訴,華航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將全案函送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性騷擾均成立,但引用《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六條規定,指出該性騷擾行為地及結果地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行政機關無管轄權,因此僅確認性騷擾成立,無法予以行政裁罰。

兩名空服員不服市府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她們主張,返程時仍需與黃姓機師同機執勤,因擔心再次遭遇騷擾而產生焦慮、不安情緒,這些影響發生在國籍航空器上,應視為中華民國管轄範圍,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並命市府依《性騷擾防治法》對機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北高行審理後認定,若兩人在機上再次遭受惡意言語騷擾,應屬另一性騷擾行為;至於因先前騷擾產生的焦慮與不安情緒,屬於受害後負面身心狀態的延續,並非性騷擾行為本身的繼續,無法據此認定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國籍航空器內。

此外,現行法律未賦予被害人請求行政機關對加害人裁罰的公法上請求權,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於法不合,因此判決空服員敗訴。案經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維持原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