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二年間,吳姓男大生於某高中廁所內偷拍,然而拍攝時誤觸閃光燈,當場被女高中生發現並報警。警方循線追查前往吳男宿舍搜索,查扣作案手機並於其中發現一八五名不詳女子如廁影片。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考量吳男認罪且與女高中生家屬以十萬元和解,考量吳在學中且持續接受治療,依兒少性剝削判處吳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一一二年十月下旬,吳男於台南某高中二樓廁所,以手機從下方伸入隔間擋板方式偷拍正在上廁所的女學生,所幸吳在調整亮度時誤觸相機閃光燈,當場為被害人察覺,吳男未能拍下私密影像匆匆逃逸。女學生事後報警,警方也立即調閱校內及校園周邊監視器,鎖定涉案的吳男。
同年十二月九日,警方持搜索票前往吳男宿舍搜索,查扣手機、記憶卡等作案工具,意外發現記憶卡內存有本案被害人以外一八五名不明女性如廁影片,吳男到案坦承犯行,被警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移送。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並於一一三年九月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十萬元等態度,家屬也代表撤告、不願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吳男以手機錄影方式拍攝女性如廁時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屬於性法中性影像。且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吳男所犯為兒少性剝削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衡量吳男犯案時當場被發現,未拍下私密影像而未遂。本案依法減輕其刑後,最低仍需處三年六月以上,評估吳男犯案手段、情節,處以最低刑度客觀上猶嫌過重。
間衡吳男仍在學且尚在接受心理治療等,依法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並於判決確定三年內提供二四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每次兩小時性平教育課程三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