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羅姓男子涉案收押在台中監獄,今年二月間因情緒不穩,在監獄管理員將他提帶到舍房隔離時,不配合管理員指示,竟出手毆打管理員胸口,經壓制還腳踢管理員,造成管理員膝蓋、髖部挫傷,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羅男之前所犯為洗錢罪,和這次妨害公務罪質不同,不構成累犯,判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
起訴書指稱,羅男因案在矯正署台中監獄服刑,今年二月十三日傍晚六時多,羅男因情緒不穩,一名監獄管理員欲將他帶至該所信二舍隔離時,羅男不願配合,且自行往隔離舍反方向行走,管理員制止其行為,羅男竟出手毆打管理員左胸口,經壓制仍不斷反抗,並以腳踢管理員,造成他左膝挫傷、右髖部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
經台中監獄函送偵辦,羅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沒監視器怎麼證明有攻擊管理員?如果有,違規單上應該是寫攻擊主管,而不是欲攻擊主管,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另外以羅男前犯洗錢罪已遭判刑確定,此次再犯妨害公務罪,顯見法遵循意識不足,建請院方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累犯,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審理時,羅男改口坦承犯行,法官審酌羅男前案所犯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與本案所犯的妨害公務執行罪,罪質均不同,難認有何特別惡性或顯具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不依累犯加重其刑,依妨害公務罪嫌判處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