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目前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重判七年四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十六日二審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貪污罪判決,認定高虹安不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但因浮報薪資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同案助理王郁文等三人也獲緩刑,全案仍可上訴。台灣高檢署表示,將研議提起上訴。
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於一0九年二月一日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擔任立委期間,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犯罪所得十一萬六千五百十四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七年四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高虹安及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檢方主張犯罪所得接近五十萬元,量刑過輕。
二審審理期間,高虹安否認以人頭詐領助理費,主張申請加班費為行之有年作法,助理確有加班,且在限額內申領費用並與助理合意成立辦公室零用金,強調「零用金不是小金庫」、「未中飽私囊」,請求改判無罪。辯護人則表示,若法院認定構成偽造文書罪,請求給予易科罰金刑。
高院合議庭審理時,曾以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明確性原則、有違憲之虞為由聲請釋憲,但最終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高虹安招聘助理時,與助理約定薪資後卻向立法院申報較高金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就貪污罪部分,法院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且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二萬一千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六萬元,已超出其所得支配的十一萬六千五百十四元,所以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詐欺罪。
其餘被告部分,王郁文判處三月徒刑、黃惠玟四月徒刑、陳奐宇二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二年;陳昱愷則維持無罪判決。
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於宣判後表示,尊重高院判決,今日判決清楚昭告社會高虹安沒有貪污,希望政府停止司法追殺;至於復職與否,機關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