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當詐團車手入獄 還慘遭判賠803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五十三歲蔡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該團先前向袁姓被害人以投資詐騙騙得八百零三萬元,再以付手續費贖回獲利等話術約袁出面交付二百九十萬元,並指派蔡到場取款,經一旁埋伏警員逮捕;法院刑事依加重詐欺罪判蔡一年,民事以她應負共同侵權責任,判她應給付袁八百零三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蔡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先由集團上游以投資等話術對袁姓被害人施詐,對方前後交付八百零三萬元才驚覺有異報警,未料詐團仍繼續騙稱,要現金儲值手續費才能贖回之前的投資獲利,去年十月十三日再約袁見面,蔡女當天經上游指示,假冒成某投資公司的線下營業員到場準備向袁收取二百九十萬元現金,所幸當時警方早已在一旁埋伏,一擁而上當場抓到蔡。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蔡女為圖謀個人私利,參與詐團破壞社會金融秩序,重創人與人間信任,助長詐欺猖獗,考量她犯後坦承、未遂,沒和被害人和解,另斟酌她國中畢業學歷、入監前從事粗工,家境尚可等一切情狀,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她一年。

此外,袁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蔡求償八百零三萬元損失;對此,蔡已入監,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民事庭認為,蔡女詐騙經刑事判決,另通知未到庭、沒提書狀陳述,視同自認;民事庭認為,蔡女詐欺袁男的行為,與其所屬詐團成員間有詐欺聯絡犯意及行為分擔,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蔡女就袁男遭詐八百零三萬元,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判蔡應給付袁八百零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