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1480萬圖利綠能業者 雲縣議長黃凱判四年十月

本報綜合報導

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收受綠能業者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賄款,護航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新北地院二十二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四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三年。黃凱回應,將提上訴捍衛清白。

兩家綠能業者於一0九年期間,向雲縣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站,李、劉、賴、連四名業者為了讓公司順利取得執照,由李男出面找上時任議員黃凱,約定以五千九百萬元為「服務費」匯入黃凱利用人頭設立的兩間公司。

黃凱透過時任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申辦進度,讓業者順利在台西地區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期間共涉嫌收受業者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賄款。

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處黃凱有期徒刑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李俊興依洩密罪處八月。李男、劉、賴、連四名綠能業者則依交付賄賂罪,分處一年、一年六月、八月及十月,除劉男外均緩刑兩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不等金額。

另黃凱的助理周女也依一般洗錢罪判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緩刑兩年。兩名人頭陳男、王男為幫助犯,依一般洗錢罪處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