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林姓男子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給詐騙集團,詐團成員再將詐得的六萬元贓款匯入其帳戶,林男依指示前往提領後再交給詐團成員。彰化地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九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與匿稱「致富智囊團」、自稱為「幣商」之人聯絡,約定由林提供帳戶,由該人將不明款項匯入林所提供之帳戶內,林再將之提領交予「致富智囊團」指派之「幣商」。
林男乃於去年十月四日晚間,告知其名下金融帳戶之帳號供「致富智囊團」匯入款項。嗣該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刊登投資廣告,適吳女瀏覽後與之聯繫,集團成員即向吳女誆稱可至投資網站申請帳號,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吳女陷於錯誤將六萬元匯入該帳戶。林男再依「致富智囊團」指示提領六萬元後,前往一家便利商店交給「幣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的友人要匯錢給我做投資的款項」、「我沒有獲利,而且也被騙二萬元」等語。惟法官查證後,認係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為求投資獲利,即使已察覺有異,仍不顧後果,照樣配合指示,提供帳戶讓對方匯入詐欺贓款、領出現金、交付前來收款之人,縱使其此前受該團騙取二萬元,卻仍執意甘冒風險,當然不能據此認定其純然無辜,仍屬可責;被告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害金額達六萬元,卻未正視過錯,不曾坦認犯行,迄未獲得告訴人諒解或賠償其損失等情,量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