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署立醫院採購弊案,前衛福部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被控於民國一00年間在兩起醫療儀器採購案中收受業者賄款,原先各被判刑十一年與七年六月定讞,合併執行十四年徒刑。其入獄後聲請再審,其中收賄新台幣二十五萬元部分獲准,高院再審一度判決無罪,但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再更一審於日前審理終結,判決出現逆轉,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繼敏六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十多年前行政院衛生署(衛福部前身)所屬醫院爆發的大規模採購弊案,當時檢調單位偵辦後,共起訴包括前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黃焜璋、多名醫院正副院長、醫事主管及廠商等四十八人。其中,林繼敏被控於一00年二月一日基隆醫院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時,擔任採購案規格提出及審查人員,被指控未舉報三家投標廠商實際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事,並於開標當晚在其住處,收受得標業者交付的二十五萬元賄款。同年,其另被控於醫院「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中,在心導管室收受業者二十萬元賄賂。
全案經多年訴訟,林繼敏就兩項收賄罪名最初各被判刑十一年與七年六月,合併執行十四年徒刑定讞,並於一0八年入監服刑。林繼敏入獄後持續尋求司法救濟,經四度聲請再審,最終就二十五萬元賄款部分獲得高等法院裁准再審。
高院再審庭於審理後,認為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業者交付之紙袋內裝有二十五萬元現金,且林繼敏在採購過程中也無「綁定規格」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在去年判決林繼敏無罪。
高等法院再更一審經過重新審理,於近日作出逆轉判決,認定林繼敏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其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
至於林繼敏另案收賄二十萬元被判刑七年六月的部分,因該部分判決已確定,其聲請再審已遭駁回,不停止刑罰之執行。而此採購弊案之另一核心人物、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則因收賄二百五十萬元,已於一0八年被判刑十五年定讞。林繼敏此次被判刑六年的案件則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