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報導
嘉義縣廖姓女子以三百元賣門號,被詐團作為詐騙聯絡工具,遭判拘役,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院依民法規定,廖女行為屬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財產權,判決須賠一千三百九十七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廖女於二0二四年八月十日下午到嘉義縣民雄鄉電信直營店申辦門號SIM卡後,以三百元代價將門號出售給一名自稱「莊中信」的詐騙集團成員。
該詐騙集團取得門號後,以此門號作為詐騙聯絡工具,八月十九日假冒警察及金管會人員撥打電話給黃女,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需配合偵辦,黃女信以為真,在短短兩個月內,陸續匯款共計一千三百九十七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該帳戶資金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嘉院說,經警循線查獲起訴並判決,認定廖女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五十日,被害人對廖女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嘉院表示,廖女將名下門號出售給自稱「莊中信」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雖未加入詐團或直接執行詐騙,可是廖女提供的門號,確實遭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聯絡工具,因此,廖女對於詐團犯罪有所助益的幫助行為,依民法規定,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應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