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原住民選區立委因死亡、辭職等情形,出現缺額時,比照一般區域立委規定,只要所遺任期超過一年,出缺即補選。
由於現行規定,原住民選區立委須待缺額達應選名額二分之一時,才能辦理補選,與一般區域立委出缺即補選不同。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將原住民選區立委比照一般區域立委,如果在就職前死亡、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將可辦理補選;如果在就職後死亡、辭職或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等,所遺任期超過一年時,也可辦理補選,不須待缺額達應選名額一定比例時,才能辦理補選。
另外,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三讀條文也明定,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應在戶籍地投票的限制。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在三讀前發言表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參政權,但選罷法中一般區域立委只要出缺就能補選,原住民選區立委卻要缺額兩席才能補選,這就是制度性的歧視,原住民選區立委出缺必須與一般區域立委一樣馬上辦補選,修正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