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北街頭發生隨機殺人事件,造成包含凶嫌張文在內共四人死亡、十一人輕重傷之慘劇,社會民眾人心惶惶,甚至有不少人具有創傷壓力症候群。想請問律師,有些網友轉貼相關新聞連結,並在社群網站或是公共評論區留言「預告殺人」,或開玩笑稱「真的有人做了我想做的事」、「其實殺人犯是我兄弟」等等言論,是否會涉犯刑事犯罪呢?
答:據我國刑法第一五一條恐嚇公眾規定,只要是發言者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公眾,導致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共安全秩序因此開始騷擾、不安,就會構成本罪,最重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依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只要是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得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是以,只要行為人自己知道他所發言的內容或是散布謠言的內容有威脅公共安全,足以使公眾心生畏懼,無論是否進一步實踐發言內容,均有可能觸犯法律。
此外,並非「公開」發表恐嚇公眾的言論才會構成犯罪,倘若行為人「私下」散布言論,但是所為之言論仍然摻以使公眾心生畏懼依然可能構成犯罪。但是,恐嚇公眾罪的成立,必須要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若是恐嚇「特定一人或數人」就不會構成此罪,而是構成刑法第三0五條的恐嚇危安罪,上揭法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所不同,不可混淆。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然而不得無限上綱,倘若對社會甚而國家構成威脅時,仍應予以適當之限制,以維護社會秩序,不得不慎。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