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股東起口角開槍射員工 一審判8年賠16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間建設公司林姓股東去年二月間在一間檳榔攤內與梁姓員工起口角,除辱罵梁三字經外,還回家拿持二把制式手槍、多發子彈到檳榔攤開槍,但遭現場其他人制伏,警方起獲二把制式手槍、子彈二十一發等證物,一審依槍砲罪,判林八年徒刑、罰金十四萬元,梁向林提民事求償,近日審結判賠十六萬元。

起訴書指出,林姓建設公司股東在去年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前往大甲警分局轄內的一間檳榔攤,期間林與檳榔攤內的梁姓員工起口角,林辱罵梁三字經外,還罵梁「你就醜人」、「你實在醜」、「再說一次報警,恁爸把你打死」等語,還徒手毆打梁頭部、腳踹梁身體,導致梁受傷。

林男之後搭友人的轎車返回住處,拿取兩把制式手槍、子彈,重回現場開槍,朝梁男及其配偶方向射擊,林在進入檳榔攤時,遭其他在場四人合力制伏,警方獲報到場,查扣二把制式手槍、子彈二十一發。

刑事部分,台中地院今年四月間審結,認定林男涉犯傷害、犯非法寄藏制式手槍罪、持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分別判刑四月至七年四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八年、併科罰金十四萬元。梁男另向林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依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求償五十萬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僅願賠償醫藥費一千一百二十元,審酌相關情狀後,認定林男需賠十六萬一千一百二十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