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丁冠中,因與劉姓小隊長長期相處不睦,竟意圖報復,利用職務之便侵入公務電腦,竊取並側拍監視器畫面,將廠商單純贊助中秋烤肉活動的加菜金,惡意扭曲為收受賄賂。丁男隨後向廉政署及警政署檢舉並誣告,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刑十月,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其誣告公務員情節重大,改判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丁冠中原派駐於經濟部屏東加工出口區(現屏東科技產業園區),負責維護園區治安與交通安全。民國一0七年九月間,丁男明知園區內一家金屬公司職員交付新台幣五千元紅包給劉姓小隊長,僅是委託其轉交給「屏東加工出口區廠商協進會」,作為贊助中秋節烤肉活動的經費,並非私人賄款。但丁男因與劉姓小隊長積怨已久,竟萌生歹念,趁機輸入同事帳號密碼侵入公務電腦,調閱並以手機側拍劉員與廠商互動影像,燒錄成光碟作為犯案工具。
丁男隨後指示妻子撰寫檢舉函,連同經過剪輯的光碟寄送至法務部廉政署及警政署政風室。檢舉信中虛構事實,指控劉姓小隊長與廠商有異常金錢往來,甚至稱畫面中的女性職員是「不當收取利益回饋的最明顯證據」,以此誣指劉員介入標案及收受回扣,意圖使受懲戒或刑事處分。劉姓小隊長獲悉遭誣陷後,憤而提告。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誣告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十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丁男身為執法人員,卻利用司法機關作為報復工具,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更讓被害人清白受質疑、名譽受損,且需面對刑事訴訟的壓力。考量丁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供詞反覆且無悔意,加上誣告公務員依法應加重其刑,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並褫奪公權三年。
儘管丁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在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此外,丁男先前因盜用公務電腦及偽造文書等罪行,已另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定讞並遭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