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霧峰警分局一名黃姓偵查佐五年前出勤務駕車行經南投草屯療養院旁的道路,撞上騎機車的唐姓女子,造成她全身多處骨折送醫,唐女主張車禍導致罹有憂鬱、失眠、焦慮等症狀,包括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要求國賠四百七十二萬,霧峰分局則認為太高,台中地院認為兩人過失責任為唐女三成、黃男七成,一審判霧峰分局應國賠四十三萬,雙方都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判決應國賠六十七萬元,可上訴。
唐女主張,黃姓偵查佐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執行勤務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南投衛福部草屯療養院旁的道路,行經閃光紅燈路口卻未停車再開,撞上唐女的機車,造成她右側近端脛骨粉碎性骨折、左側手腕遠端橈尺骨骨折、手腳擦挫傷等傷害,且因車禍導致罹有憂鬱、失眠、焦慮等症狀。
唐女要求,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按兩人過失比例唐女三成、黃男七成,扣除保險、慰問金一萬六千元後,尚應國賠四百七十二萬三千零三十七元。
霧峰警分局則辯稱,唐女罹憂鬱、失眠、焦慮等徵狀,與車禍並無因果關係,不得請求相關醫療費用、就診計程車資、工作損失或慰撫金。且應舉證一0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一0年四月十九日期間有請看護必要,並因是由親屬擔任看護,不得以專業看護每天二千元費用當計算基礎,加上唐女也有過失,需負擔三成的肇事責任,求償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認為,黃姓偵查佐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唐女行經有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車禍發生次因,審酌住院、就診交通費、看護、精神慰撫金等費用,依唐女三成、黃男七成的肇事責任,唐女得請求賠償金額為九十九萬二千零九十五元,在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理賠後,可請求國賠四十三萬四千一百零九元,唐女、霧峰分局都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二審近日審結,仍認定霧峰警分局需負國賠責任,撤銷原判決,改判須賠償六十七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