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
當國家最高違憲審查機關,接連作出高度爭議、且明顯不符法律程序的裁判時,問題早已不是所謂「憲法見解不同」,而是憲政民主與法治國是否仍然會存在的根本危機。
民國一一四年與一一五年,同一批五位大法官,先後分別作成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在未遵守法定法庭組成與審理程序要件的情況下,仍逕自宣告法律違憲並立即失效。這樣的行為,已不可能再被解釋為偶發錯誤或技術疏失,而是一再、反覆、明知而為的枉法裁判犯行。當違法行為成為模式,司法權本身就已偏離法治軌道。
討論此一問題,必須回到最基本、卻被刻意模糊的枉法裁判犯罪構成要件。
第一個問題是,大法官是不是法官?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法律寫得清清楚楚。《法官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即屬法官。這不是學說爭議,而是立法機關代表人民所作出的明文規範。既然是法官,就不可能享有「只享裁判權力、不受法律拘束、不負法律責任」的特權地位。否則,法官法的存在本身就成了笑話。
既然大法官是法官,第二個犯罪構成要件隨之而來:法官要不要依法律審判?
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依法律獨立審判。這裡的「法律」,不是抽象的憲法價值,也不是個人的正義感覺、道德直覺或良心判斷,而是依憲法程序制定、並仍在效力中的成文法,包括組織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任何法官,只要明知《憲法訴訟法》已合法公布並施行,卻仍選擇不適用、甚至公開否定其拘束力,那就早已不是見解分歧,而是拒絕守法的具體犯行。若這種行為發生在基層法官身上,結果可想而知;如今卻因身分是大法官而被包裝為「憲法高度」,正是法治顛倒的明證。
第三個、也是最關鍵的犯罪構成要件在於:大法官究竟應依誰的意思裁判?
憲法第二條明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國民主權在制度上的具體展現,正是在憲法第六十二條與第一七五條所揭示的立法權體系。憲法第一七五條更明白指出,凡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應以法律定之。
因此,立法院代表人民所制定的組織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憲法訴訟法──正是主權者意思的法律化。大法官行使違憲審查權,必須在憲法訴訟法所設定的法庭組成與程序框架內進行,而非自外於法律之上,凌駕人民的主權意志。
又在這兩次高度爭議裁判之後,一個更加怪異、也更危險的政治事實出現了。賴清德總統不僅未要求依法釐清憲法法庭組成與裁判程序的違法責任,反而公開讚許這五位大法官「守護憲政」。在政治現實中,這樣的表態,無異於為涉嫌違法的裁判行為背書,並向整個司法、檢察體系釋放出「不必追究」的明確訊號。
接下來,檢察體系也全面沉默。依法,檢察官對犯罪負有偵查與追訴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不因被告的身分、地位或政治敏感性而有任何例外。當大法官明知憲法法庭組成及審理程序違法,仍執意作成裁判,其所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理應由檢察官依法啟動偵查,交由刑事法庭審理判斷,而不是因為被告是大法官,就集體噤聲、視而不見。
更令人警惕的是,部分學界人士與律師團體隨即發動連署護航,卻刻意不談法條、不談程序、不談責任,只以抽象口號包裝爭議。在此必須說清楚的是,公開連署從來不是中立行為,而是政治行為;其實質效果,是替違法裁判披上專業外衣,降低司法追責的政治成本。
如上所述,一條清楚而完整的責任鏈浮現了,五位大法官一再枉法裁判,總統公開讚許,檢察體系沉默,專業社群護航。這已不是單點失誤,而是從上到下一體的共犯行徑!
那麼,人民要怎麼辦?答案其實非常具體,也只有一個,即要求檢察官依法啟動偵查,要求刑事法庭對違法程序下作成的裁判依法檢驗其法律效力。法治國不是靠口號維持,而是靠責任運作。當權力一再越界而無人追究,人民若選擇沉默,憲政民主法治終將被一步步掏空。
最後再問一次:
當五大法官一再枉法裁判,人民要怎麼辦?
答案只有一句話:檢察官應依法追究刑責,現在就做!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