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判讀有誤 蘇耀輝殺人未遂判8年確定再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八十六年間發生於新北市土城區的一起殺人未遂案,在被告蘇耀輝被判刑八年定讞近二十年後出現重大轉折。高院認定原判決所依賴的證人指認程序具誘導性,且關鍵測謊鑑定有重大瑕疵,裁定開始再審。檢方提起抗告後,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抗告確定,全案將重新進入審理程序。

全案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處民宅,兩名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的歹徒,各持一把小型開山刀,於樓梯間砍殺詹姓男子及其潘姓妻子。夫婦兩人身受多處刀傷,經鄰居緊急送醫後倖存。詹姓夫婦向警方表示,曾因檢舉違建與住戶有訴訟糾紛,並描述了歹徒特徵。

警方在案發後提供包含蘇耀輝在內的多張照片供被害人指認,詹姓夫婦指認蘇耀輝為行凶者之一。案件經審理,蘇耀輝最終被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八年徒刑,並於民國九十四年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然而,蘇耀輝始終否認犯罪並聲請再審。高院於去年十月審查後指出,原確定判決的主要證據僅有詹姓夫婦的證詞與指認。合議庭發現,當時承辦員警進行指認程序時,單獨提供蘇耀輝的彩色照片,其餘對照照片則為黑白,程序具有強烈暗示與誘導性。

此外,詹姓丈夫最初在醫院曾向警方表示「沒有認清歹徒的面貌」,但隔日卻能從照片中指認蘇耀輝,過程也未對夫婦兩人採取隔離指認措施,瑕疵明顯。

另一項關鍵證據是調查局的測謊報告。高院合議庭參酌專家證詞,認定當年調查官對蘇耀輝施測的測謊圖譜判讀結果明顯錯誤。為避免冤獄,於去年裁定開始再審。

由於蘇耀輝為躲避刑罰長期未到案,其刑罰的行刑權時效已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八日消滅。此次再審程序將著重於釐清歷史證據的瑕疵,為這起纏訟多年的案件尋求司法上的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