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高齡續留職場 勞部提延後退休勞雇協商指引

勞動部十四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盼協助勞資雙方順利協商。 (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面對少子化國安危機與勞動力不足隱憂,勞工年滿六十五歲可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勞動部十四日發布協商延後退休參考指引,彙集協商過程應注意事項,並提供協商紀錄表,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續留職場。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不少高齡者在人生下半場希望續留職場,勞動部正式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盼協助勞資雙方順利協商。

黃維琛指出,參考指引彙集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過程應注意面向,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等,也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

黃維琛舉例,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會有三種樣態,包含繼續僱用、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以及退休後再僱用,因此當勞工滿六十五歲時,雙方可以依照指引進行相關協商準備,包含如何延後退休、延後退休到幾歲,或是否退休後再回聘。

黃維琛指出,當確定續留職場方式後,雙方可進一步針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繼續進行協商,也建議事業單位若有工會組織,可請工會陪同;而指引也提供協商紀錄表,雙方可做成書面約定留存紀錄。

黃維琛說明,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沒有滿六十五歲,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持續受僱到年滿六十五歲,但社會漸漸形成一個六十五歲就要退休的工作規則;其實若勞雇雙方有意願,勞工還是可以持續受僱工作,雙方可以依勞基法協商約定延後退休年齡。

根據勞保資料統計,現行六十五歲以上,仍在投保者有一萬多名。勞動部希望透過協商指引,凸顯在勞基法上仍有協商延後退休的空間,鼓勵更多勞工可以續留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