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保障勞工權益

東區謝小姐問:近年來輿論對於職場霸凌問題越來越受矚目,請問我國目前關於職場霸凌問題適用的法律為何?

答:謝小姐您好。「職場霸凌」原本並非法律用語,因此所謂的「職場霸凌」行為應該適用哪些法律,仍需視行為的具體內容而定。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後,「職場霸凌」正式成為法律用語,有其專有的定義,並依此定義為基礎,建立起相關的申訴與裁罰機制。以下簡要介紹專章裡的規定內容。

首先職場霸凌的定義為「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業者則以員工人數多少,區分其預防職場霸凌義務的高低,事業規模越大義務越大,且處理義務的履行必須立即有效,主要包括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雇主在接獲申訴時與事件處理有結果時,均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算三年,離職後一年內仍得申訴。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綜上可知,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將使職場霸凌行為及其申訴與救濟程序較修法前有很大的進步,相信對於勞工權益有更充分的保障。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