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台南市學甲區三慶里里民郭哲宏於一一三年二月偶遇前三慶里長李坤明,質問債務問題未果,持刀刺殺對方,一審被判十八年,郭哲宏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郭哲宏因殺人案,台南地方法院去年七月國民法官判決有期徒刑十八年,且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五年。郭哲宏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全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案發當天下午,郭哲宏騎機車行經新芳慶安宮附近,偶遇駕駛小貨車的李坤明,兩人爆發激烈口角爭執,郭持水果刀朝對方連刺數刀,李坤明送醫不治。郭哲宏自認李坤明欠錢,一時氣忿才持刀攻擊。
台南高分院認定郭哲宏下手力道猛烈,看見李坤明大量流血後也未救助,反而轉身騎車離去,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確定犯意,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