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養雞場勞資糾紛釀命案 老闆殺前員工判13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南市一家養雞場老闆林奕銘,因勞資糾紛與謝姓前員工發生衝突,於一一三年二月八日小年夜持木棍攻擊謝男後,將其推落橋下致死。此案經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林男十三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起因於林奕銘與謝姓男子間的薪資糾紛。謝男於一一三年二月七日及八日上午,連續兩天騎乘機車至他曾任職的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聞聲後持木棍外出查看,雙方隨即爆發肢體衝突。林男以木棍揮打謝男鼻部,隨後更將木棍插入謝男口中旋轉,此舉導致謝男十顆牙齒斷裂並受重傷,失去抵抗能力。

攻擊後,林男騎乘謝男的機車前往附近高約五公尺的頂店橋,先將機車推落橋下,再返回原地將重傷的謝男拖拉至橋上,同樣推落橋下。謝男最終因頭頸部外傷、顱底右眼眶骨及甲狀軟骨骨折等因素死亡。法醫指出,謝男口鼻部傷勢顯示攻擊力道極為猛烈,生前承受極大痛苦。

林男在案發後第十一天,即同年二月十九日,由律師陪同向警方投案。然而,判決指出警方在林男投案前已掌握確切事證,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自首要件。

一審由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依殺人罪判處林男十三年徒刑。判決理由指出,林男攻擊手段殘忍,不僅造成被害人重傷,在謝男失去抵抗能力後更未施以救援,反而將其推落橋下斷絕生機,顯有殺人直接故意。國民法官評議時,考量林男無前科且主動投案,但其犯罪手法凶殘、未能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判處十三年徒刑。

林男與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均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台南分院審理,於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認為,林男並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量刑也屬妥適,於二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