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醫師看法>婦餓死女 應是人格障礙太求完美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婦人詹淑珠僅因認為女兒居家清潔等生活習慣未達要求,強迫她高中休學,且長期拘禁在房間、浴室,最後活活餓死,被發現時瘦到皮包骨僅剩30多公斤,近日被檢方以凌虐致死等罪嫌起訴。精神科醫帥表示,這類案件上律師最常在法庭上主張精神耗弱,但通常被診斷出的不是急性精神病,而是人格障礙。詹婦可能屬於「人格違常」的強迫型,過度追求完美,「犯案時可能完全清醒,只是不愛這個孩子」。

台中維新醫院院長許景琦表示,餓死親女的心理機制與主動施虐的案型(如剴剴案)有微妙的心理差異,這類案件通常被稱為極端疏忽,大眾最震撼在於怎麼可能看著親生骨肉慢慢餓死而毫無反應,從臨床與司法鑑定角度分析這名母親可能的心理狀態,在司法鑑定中精神科醫師會優先排除3種臨床狀況。

1.嚴重憂鬱症或產後憂鬱精神病:如果母親陷入「木僵狀態」,連自己都無法進食、無法下床,甚至產生「憐憫性殺嬰」的妄想(認為世界太苦,帶孩子一起走),這屬於精神疾病。

2.智能障礙:鑑定需確認母親是否具備「不餵食會導致死亡」的基礎認知。若她具備基礎生活能力(如會領補助、會買東西給自己吃),則代表她有足夠認知能力理解死亡風險,不能以「智力不足」卸責。

3.物質濫用(藥癮∕酒癮):酒精或毒品可能導致大腦前額葉失能,喪失對責任感知。

許景琦表示,這類案件最常被診斷出的不是急性精神病,而是「人格障礙」。對這類加害者來說,孩子不是「需要照顧的生命」,而是「阻礙她追求快樂的負擔」,當她選擇忽視孩子的哭聲去追求自己的社交生活時,展現的是極度的情感冷漠,可能在心理上將門後的哭聲「靜音」,聽不到、拒絕處理,心理學上是「逃避現實」的極端表現,但不代表沒有辨識能力。

在法庭上律師最常主張「精神耗弱」。但精神科醫師在鑑定時分析出如果功能是選擇性缺失,就不是疾病導致的「辨識能力受損」,而是行為人的價值排序問題。這類案件最殘酷的結論是「她可能完全清醒,只是不愛這個孩子」,由於詹婦也曾因婆媳問題毆打婆婆成傷,因此甚至只是孩子與討厭的婆婆長得像。

許景琦認為,這類加害者通常具有高偽裝性或極度被動的人格,傳統的「瘋子」篩檢法完全無效,需要的是更強化的社區連結,以及對「高風險家庭」中兒女健康狀態的強制查核,而非事後去探討母親是否有「精神疾病」,甚至探討女兒是否有厭食症等。